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大镇政发〔2024〕16 号 签发人:王志远
关于印发大长山岛镇小型养殖生产起重设备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站办:
现将《大长山岛镇小型养殖生产起重设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3 月 26 日
大长山岛镇小型养殖生产起重设备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养殖起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长安委发
[2018]5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小型养殖生产起重设备(以下简称小型养殖塔吊)的管理,提高小型养殖塔吊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小型养殖塔吊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小型养殖塔吊为现有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 40t ・ m 的起重设备,参考本意见管理;额定起重力矩大于 40t ・ m 的起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等有关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经审核批准后,鼓励业户在现有养殖塔吊的基础上升级改造。
第三条 养殖塔吊使用业户及所有人对自身建设的小型养殖塔吊使用安全负全面责任,建立并落实小型养殖塔吊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应当对操作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应当为小型养殖塔吊操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建议为操作人员办理操作证件。
第四条 依法配备小型养殖塔吊操作员,明确操作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塔吊使用操作规程。小型养殖塔吊操作员发现塔吊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五条 养殖塔吊使用业户及所有人应当支持操作员依法开展小型养殖塔吊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小型养殖塔吊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操作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小型养殖塔吊操作员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管理能力:熟悉小型养殖塔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具备识别和防控小型养殖塔吊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 操作员对养殖塔吊使用业户及所有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小型养殖塔吊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企业小型养殖塔吊使用登记;遵守小型养殖塔吊安全操作规程;配合企业进行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报告小型养殖塔吊事故,参加小型养殖塔吊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小型养殖塔吊企业应当建立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测等工作。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小型养殖塔吊进行日常巡检,编制小型养殖塔吊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小型养殖塔吊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第八条 小型塔吊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吊装危险期应设专人值班,严禁行人入内,起重臂下不准有人,被吊物上严禁站人;大风天大雨天过后要对塔机进行仔细检查消除隐患,起吊用时必须检查被吊物关键部位的连接处是否安全,吊环是否牢固,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吊;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坚持做到“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及违章指挥不准吊;2.超载或吊物重量不晓不准吊;3.斜拉斜挂及吊物重量不晓不准吊;4.散装捆扎不牢或物料装载过满不准吊;5.吊物下方或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安全装置失灵或塔吊有故障不准吊;7.现场光线不晓或视线不清不准吊;8.氧气瓶、乙炔瓶未使用吊篮装载不准吊;9.大模板未使用吊环不准吊;10.大雾天或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第九条 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现有养殖生产小型养殖塔吊和使用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摸清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建立管理合账,台账内容包括产权备案、公司名称、负责人、操作人员、联系方式、安装(含拆卸)报告和使用登记等。针对卷扬机、缆索吊(大架)等老旧、自制设备,要督促设备使用业户及所有人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建议改装起重力矩大于40t ・ m 的起重设备。
第十条 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村、社区应指派专人负责监管,落实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养殖起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企业小型养殖塔吊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督促生产小型养殖塔吊使用业户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测等工作。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小型养殖塔吊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整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非法购置、安装、使用淘汰养殖生产起重设备行为。今后养殖生产起重设备在安装设备前,必须向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各村、社区要对未经审核批准且投入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镇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规定若有抵触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