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住建发〔2023〕7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开(复)工
项目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办),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目前,随着我市天气逐渐转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继开(复)工,特别是随着疫情形势好转,今年的开(复)工项目将呈明显上升趋势,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规范有序开(复)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开(复)工项目安全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开(复)工入口关
(一) 新开工项目。 对于新开工项目,无论是社会投资类项目,还是政府投资类城建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范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同时,要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六个百分百”达标、实名制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重点把好施工许可证办理环节,督促其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醒建设单位,主动联系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进行指导,对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具体内容见附件2)。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同时还要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标准(评分标准见附件3)及现场实名制管理。各级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要把好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关、安全施工措施查验及现场踏勘关,确保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安全文明、有序开工。
(二) 结转复工项目。 对跨年结转的复工项目必须办理复工手续,即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对项目复工安全条件进行自检自查,并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部门上报《建设工程复工条件验收报告》(见附件4),经复查合格后,立即办理恢复施工手续,各级行业安全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职,确保项目安全复工。
二、不断加大开(复)工执法监管力度
各级住建部门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照开(复)工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严格检查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许可或手续不全擅自开工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严禁抢工期、赶进度、盲目施工、野蛮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坚决防范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禁项目带病开(复)工。
三、切实帮扶企业顺利实施开(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积极鼓励和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开(复)工,主动联系和帮助企业办理项目开(复)工手续,对本地区监管范围内已开(复)工的项目(企业)进行全覆盖对接,确保提前介入,主动帮扶,上门服务,特别是对辖区的重点城建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开展包保服务,实现快速办理,助力企业顺利开(复)工;同时要督促、指导开(复)工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闭环管理,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有序开(复)工。
四、全力做好开(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项目参建单位,特别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全力做好开(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开(复)工手续,对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自查,并经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合格,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城建项目,要带头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做合法经营、依规办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业典范。
附件:1.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鞍山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查验登记表
3.鞍山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4.建设工程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3 月9 日(此件主动公开)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3 月 9 日印发附件1
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附件2
鞍山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查验登记表
附件3
鞍山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