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退役军人发〔202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3
收藏
详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2〕23 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22 年8 月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 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400 元、2350 元、234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16.7 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83.3 元、333.3 元、323.3 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5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5 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80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 元。企业退休参战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80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 元。企业退休参试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 元,达到每人每月645 元。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承担。

七、对从1954 年11 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5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 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补助贴标准为:1937 年7 月7 日至1945 年9 月2 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 元;1945 年9 月3 日至1949 年9 月30 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和党费负担。

九、调整入朝民兵民工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增加105 元、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5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45 元(入朝民兵民工)和1200 元(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175 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170 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标准后,省财政对入朝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1 元、15 元;县(区)财政对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补助1624 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185 元、1160 元、1155 元。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省要求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在2022 年12 月15 日前,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今年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标准表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