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退役军人发〔2021〕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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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本溪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

〔2021〕15 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21 年8 月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250 元、2200 元、219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6.7 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83.3 元、333.3 元、323.3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继续增发6 个月的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 元、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705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 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75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5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5 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75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5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5 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 元。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承担。

七、对从1954 年11 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

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 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0 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5 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5 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 年7 月6 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70 元;1937 年7 月7 日至1945 年9 月2 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 元;1945 年9 月3 日至1949 年9 月30 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和党费负担。九、调整入朝民兵民工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增加240 元、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35 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540 元(入朝民兵民工)和1105 元(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100 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095 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标准后,省财政对入朝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1 元、15 元;县(区)财政对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补助1519 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090 元、1085 元、1080 元。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省要求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标准表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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