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文件
阜政办规〔 2025 〕 1 号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印发《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
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14 日
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 2017 〕 29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农业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安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在《阜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修订)》(阜政办〔 2024 〕 21 号)文件基础上,结合阜康市农业种植结构及水资源供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严格、精准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坚决执行区、州、市既定的 “ 三条红线 ” 水量指标,对各类农作物用水实施全方位的总量管控。紧密结合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地表水用水总量以取水口一级计量点的精准数据为准,地下水则全面实施井电双控管理模式,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地下水的提取量,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采与利用。
(二)分类施策,差别定价。 持续强化农业用水的政策支撑体系,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用水管理方面,严格、清晰地区分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的用水类型,实施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设定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两者价差保持在 10%-30% 的合理区间范围,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价值。
(三)先地表后地下,先计划内后计划外。 严格遵循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调度原则。在用水调度顺序安排上优先、充分利用分配到的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提取量。在水量调配过程中,优先保障二轮承包地的用水需求,依据土地面积、作物类型等因素,合理、精准调配水量。地表水超出定额(计划)用水的情况,严格实施累进加价制度,通过价格手段引导农户节约用水。
二、分类水价细化标准
(一)定额(计划)内用水
1. 粮食作物(专指小麦):地表水用水按照运维成本水价,即 0.17 元 /m³ 标准执行。
2. 除小麦外其他作物(含园林):二轮承包土地(含定居牧民饲草料地、 5% 机动地)定额内地表水用水按完全成本水价执行,即 0.39 元 /m³ ;非二轮承包土地地表水用水按照 0.78 元 /m³标准( 2015 年完全成本价 2 倍)执行;园林(农村房前屋后林木、农村道路林、农田防护林、生态林、城市绿化、退耕还林、特色林果基地、其他及产权归个人所有的林业)用水定额内享受二轮承包地定额内经济作物同等用水价格,即 0.39 元 /m³ 标准执行。
(二)超定额(计划)用水
2025 年起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非二轮承包土地计划外用地表水,执行累进加价制度。其中,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计划)外用地表水,超定额(计划)不足 50% (含 50% )的,超过部分按 0.585 元 /m³ (即 0.39 元 /m³ 的 1.5 倍)执行;超过定额(计划) 50% 不足 1 倍(含 1 倍)的部分,按 0.78 元 /m³ (即 0.39 元/m³ 的 2 倍)执行;超过定额(计划) 1 倍以上的部分,按 0.975元 /m³ (即 0.39 元 /m³ 的 2.5 倍)执行。
非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计划外用地表水,超定额(计划)不足 50% (含 50% )的,超过部分按 1.17 元 /m³ (即 0.78 元 /m³的 1.5 倍)执行;超过定额(计划) 50% 不足 1 倍(含 1 倍)的部分,按 1.56 元 /m³ (即 0.78 元 /m³ 的 2 倍)执行;超过定额(计划) 1 倍以上的部分,按 1.95 元 /m³ (即 0.78 元 /m³ 的 2.5 倍)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处理机制。 各乡镇指导村组做好水费征收工作,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灌溉面积、灌溉水源、灌溉水量、水价、水费等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灌溉面积(不含山旱地)进行审核;市水利局对各乡镇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水费征收情况进行审核。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市林草局做好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实行 “ 水量、水价、水费 ” 三公开,对虚报种植作物类型、灌溉面积、灌溉水量的农户,取消当年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格。建立监督举报电话( 0994—3224291 ),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阜康市农业地表水水费征收标准附件
阜康市农业地表水水费征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