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乌住建规〔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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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住建规〔 2025 〕 7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管理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 年 9 月 15 日

(联系人:秦荥敏 联系电话: 18199157008

谢石磊 联系电话: 13199860516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科学统筹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更新行动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开展 2025 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 2025 〕 11 号)和《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 2025 — 2027 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项目清单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清单管理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 2025 — 2027 年)工作方案》项目清单已通过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实施,并已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原则上不得替换项目。确因项目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与城市更新行动要求出现明显偏差需要替换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替换。

第四条 替换项目应当选择类型相同、数量一致、建设与投资规模相近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增补纳入清单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开展 2025 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 2025 〕 11 号)要求。

(二)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三)已完成项目立项,具备实施条件。

(四)已落实项目资金。

(五) 2027 年底前能够完工。

第六条 项目增补、替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增补、替换申请。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市级项目由主管部门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区级项目由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二)初核。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明确的条件进行初核和汇总,填写《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基本信息表》(详见附表 1 ),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单位申请文件、策划方案或前期研究文件、项目前期审批文件等),上述材料提交市住建局审核。

(三)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部门会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纳入项目计划。

(四)反馈。市住建局及时将项目增补、替换审定情况反馈至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增补、替换项目应当同步列入城市更新年度工作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和计划安排,开展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进度和成效。

第九条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流程和建设成效进行全程管控。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报送,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填报《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进度统计表》(详见附表 2 ),报送至市住建局。

对无法按时完工的项目,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住建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根据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巡查,重点巡查形象进度、建设成效等内容。

市住建局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城市更新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对照《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归档资料清单》(详见附表 3 ),开展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整理工作应当每季度更新一次。项目完工一个月内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档案电子版资料提交至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汇总后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项目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抽查,可以结合项目资料汇总、现场核查等同步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表: 1.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基本信息表

2.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进度统计表

3.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归档资料清单附表1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 2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进度统计表附表 3

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归档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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