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米政发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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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区直各单位:

《米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米东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9 月 10 日

米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适用范围

(一)发放对象。 本办法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二)补贴案件。 发放补贴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要素齐全、档案制作规范的民间纠纷调解案件。

二、矛盾纠纷等级评定及补贴标准

根据纠纷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及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及特大矛盾纠纷四类。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确属特大矛盾纠纷的,须向区司法局报告备案。矛盾纠纷案件调解补贴实行“以案定补”工作制度。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调解纠纷的质量、难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予以补贴,确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简易纠纷每件补贴 30 元。 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达成口头调解协议无需制作书面协议的纠纷;主要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民间纠纷,无需调查取证、可当场调解化解。简易纠纷以登记台账或登记表为依据。

(二)一般纠纷每件补贴 80 元。 指介于简易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之间,需制作调解协议的纠纷;主要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需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纠纷以登记台账和调解协议为依据。

(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 150 元。 指在本辖区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激化导致自杀或转化为刑事案件,需制作调解协议的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以登记台账、调解协议及社会影响程度为依据。

(四)特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 300 元以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大矛盾纠纷。

1. 多次或多人到自治区上访或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2. 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

3. 在辖区内涉及面广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 20 人以上的群众性矛盾纠纷;

4. 涉及诉调、检调、访调及警调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 区人民政府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分类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领取程序

(一)填报。 各调解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申请表。

(二)审定。 人民调解员申领案件补贴,须经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初审;司法所负责对上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统计造册,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报区司法局审批。

(三)发放。 审定通过的,应及时发放补贴。补贴可按月、季或年统一发放至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账户。

(四)领取。 补贴可由人民调解员直接领取,或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设立单位代为领取。相关单位代领后须及时足额发放给调解员本人,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四、申领补贴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申领补贴材料。 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须提交调解卷宗,卷宗应按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 2010 〕 239 号)要求制作,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人民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 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5. 调解笔录;

6. 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口头协议书登记表;

7. 回访记录;

8. 卷宗情况说明;

9. 卷宗封底。

简易纠纷案件可只登记不立卷。

(二)调解文书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调解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晰;

2. 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方式明确;

3. 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4. 援引法律法规正确;

5. 当事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及印章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保障到位。 区司法局应充分认识实施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二)编制预算,及时支付。 区司法局应根据上年度本级及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编制当年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人民调解经费主要由司法局支付,财政部门依据案件量予以拨付。

(三)强化监督,杜绝舞弊。 区司法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定期回访和抽查,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有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不得侵占、挪用、冒领补贴;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第一时间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米东区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审批表附件

米东区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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