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文件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地民规〔2025〕2 号
阿克苏地区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逐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突出殡葬基本服务公益属性,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引导群众树立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5〕4 号)精神,现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就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自治区惠民殡葬政策,要遵循“先易后难、先基本再提标、先起步再优化”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地实施,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保、特困、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殡葬负担。要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基础,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促进地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惠民殡葬惠及对象
(一)在阿克苏地区内死亡,且选择在阿克苏地区内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由阿克苏地区内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三)由阿克苏地区内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四)户籍在新疆,且死亡后选择在阿克苏地区内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户籍在新疆,且死亡后选择阿克苏地区内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其他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待遇人员。
已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待遇的(如: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三、惠民殡葬免费项目县级殡葬服务机构应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死亡人员,按规定免除下列基本殡葬服务相应费用。
(一)火化人员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 公里以内)。
2.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72 小时)。
3.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4.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
(二)遗体安葬人员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 公里以内)。
2.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72 小时)。
3.遗体清洗(仅限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清洗服务。丧事经办人自请洗尸人员到殡葬服务机构内开展洗尸服务的,不属于惠民殡葬政策免除范围,但殡葬服务机构要免收遗体清洗场地费)。
4.墓穴挖坑(以墓位整体出售的情况除外)。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惠民殡葬惠及对象规定条件的,由丧事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主动申请,并填写《惠民殡葬政策申请审批表》,提供逝者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含首页)、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及丧事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向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逝者身份信息及时会同属地人社部门核实查询逝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经查询核实,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对不符合惠民殡葬政策的,应当向逝者家属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殡葬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形成的相关档案材料,应当按照“一人一档”存档备查。
五、经费保障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结合县级殡葬服务机构单位性质、收支状况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惠民殡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暂由民营或国企运营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年度统计实际免除的费用,整理相关材料报属地民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给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职责。 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社会效益。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属地财政、人社部门共同推动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地实施,与人社部门协商建立参保信息查询和数据共享机制;人社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参保信息查询,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比对;财政部门要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注重宣传引导,规范服务管理。 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惠民殡葬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惠民殡葬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大力倡导殡葬领域移风易俗,树立丧事文明简办的新风尚。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让惠民殡葬政策利民更便民。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追责问责。 各县(市)要持续不断提升基本殡葬服务能力,努力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严禁发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虚报、隐瞒、伪造、骗取惠民殡葬服务费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上缴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5 年9 月26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阿克苏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阿地民〔2012〕132 号)于2025 年6 月26 日起废止。
附件:惠民殡葬政策申请审批表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8 月26 日
(此页无正文)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2025 年8 月2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