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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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发改规〔 2025 〕 3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片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已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 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克苏市财政局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8 月25 日
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本着 “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8 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19 〕 124 号)有关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公租房租金政府指导价制定工作,对阿克苏市公租房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阿克苏市公租房共 6267 套,总面积为 30.49 万平方米,分布于 58 个小区,公租房回购价为 45,313.03 万元,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由阿克苏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管理。
近年来,受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涨及住房维护费用增加等因素影响,现行租金标准已难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管理、设施设备更新等基本支出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在聚集人才资源、改善民生福祉、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运营情况,经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承受能力,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 7 号令)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价工作,确保租金调整科学合理,兼顾保障对象利益与运营可持续性,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行业健康发展。
二、调整方案
为完善阿克苏市城镇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参照各县(市)租金收费标准,通过政策依据、租金价格测算结果、城区房屋租赁市场调查结果等三种方式测算,阿克苏市现行公租房租金标准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租金最高标准。
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 2019 〕124 号)第四章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多层公共租赁住房 2 元 /月 · 平方米,高层公共租赁住房 2.15 元 / 月 · 平方米;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多层公共租赁住房 4 元 / 月 · 平方米,高层公共租赁住房 5 元 / 月 · 平方米;
公职人员及其它 多层公共租赁住房 7 元 / 月 · 平方米,高层公共租赁住房 8 元 / 月 · 平方米。
三、注意事项
1. 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配租全周期管理工作。通过规范房源筹集机制、优化资格审核流程、健全动态监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居住权益。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电话,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管理规范、健康运行。
2. 以上租金标准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3.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片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公租房租金参照本方案执行。
4. 本方案自 2025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关于阿克苏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批复》(阿市发改价字〔 2011 〕 221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