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拜建规字〔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拜城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拜城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 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7 月 1 日
拜城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切实增强群众节水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减轻企业污水处理运行负担,保障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阿地财办〔 2021 〕 1 号)、《关于调整拜城县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拜发改价字〔 2017 〕 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拜城县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拜城县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拜发改价字〔 2017 〕 3 号)文件中收费标准执行。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5 元 / 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2 元 / 立方米。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 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征收主体与方式
(一)公共供水及自备水源用户。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同步代征污水处理费,并在收据中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每月月底,通过住建局非税系统上缴至财政,同步开具非税发票。
(二)审核与征收。 县住建局或专业第三方机构严格审核申报数据,依据审核结果确定征收数额。征收时,严格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科目,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国库。
(三)代征合同管理。 县住建局与供水企业签订代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水企业对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及时足额上缴代征费用。
(四)汇算清缴。 每年 3 月底前,县住建局完成对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使用管理
(一)预算管理。 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拨付与服务采购。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县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将资金拨付至住建局,县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单位支付购买服务费。
(三)合同管理。 县住建局与财政局协商一致后,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 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详细的征收计划,监督供水企业落实代征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数据,规范征缴入库及汇算清缴流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签订代征合同和购买服务合同。
(二)县财政局。 承担污水处理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职责,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三)县发改委。 负责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协同住建、财政部门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收费标准科学合理。
(四)县市监局。 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中,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县水务集团。 全力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督促污水处理运维单位做好财务管理,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为后续可能出现的价格调整做出准备。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标准及用途,增强缴费主体的缴费意识与环保观念,营造良好的征收氛围。 二是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本方案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发送: 县财政局、发改委、市监局,县水务集团。
抄送: 县人大办、政府办。
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7 月 1 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