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拜政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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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拜政规〔 2025 〕 2 号

关于印发《拜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

《拜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拜城县人民政府2025 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拜城县人民政府

2025 年5 月23 日

拜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江河、湖泊或地下使用各种水工程取水、供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培育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约用水型社会。

第五条 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国家认可的节约用水设备、器具,提高节约用水科技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区和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 月3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公共供水能力进行平衡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条 用水单位因用水量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根据供水能力和实际用水需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加强节约用水设施的管护,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和乡(镇)农牧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实行分别收费标准计量收费制度;要加强城市和乡(镇)公共用水节约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费。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水源的建筑施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用水量统计,防止施工现场发生浪费水资源的现象。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应当发展节约用水灌溉系统和灌水技术,改进地面灌溉系统,因地制宜发展滴灌、喷灌、渗灌等技术措施,加强渠道防渗工程建设,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改进田间灌水技术,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大力发展节约用水型灌溉农业。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节约用水灌溉制度,推广节约用水灌溉技术,按节约用水灌溉制度适时供水。

第十七条 消防、市政、环卫、园林等单位应加强对用水设施管理,在供水管道发生泄漏时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除消防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防水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须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消防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和乡(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减少输水损失或渗漏,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水量预测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和乡(镇)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按季度向所在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制水成本等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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