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城县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拜政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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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拜政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拜城县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

《拜城县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拜城县人民政府2025 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拜城县人民政府

2025 年5 月23 日

拜城县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 2014 〕 3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用户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工作;园区管委会、商务科技工信局及其他主管行业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县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1 月 30 日前,通知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书面反馈《本年度用水总结及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和用水情况说明;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自主确定用水计划,计划水量不超过该单位近三年最低年用水量。对连续 2 年及以上不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考虑,该单位用水计划。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核定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书面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申请调整用水计划,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二)用水单位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用水,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用水单位现场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因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四条 各用水单位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单位和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量信息共享机制,保证计划用水管理规范、高效、严格。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抽查重点监控名录内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实施用水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即 2025 年6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 年,该办法施行之日《关于印发< 拜城县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 的通知》(拜政办发〔 2019 〕 41号)作废。若国家和自治区对节约用水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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