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政规〔 2025 〕 3 号
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税务局、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喀什市水务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 2018 〕 943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喀什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促进垃圾分类”原则,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 8 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 2018 〕 943 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喀什市发展改革委对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测算,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出《关于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审核情况及调价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界定
(一)居民住宅用户
指喀什市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或实际居住的所有住宅、住房居民用户,包括普通住宅用户和非普通住宅用户。无论是否拥有房屋产权,凡实际居住于该区域的自然人均属于本界定范围。
(二)一般工商业用户
指喀什市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一般工商业活动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商铺、餐饮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小作坊,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商业和服务行业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具体适用范围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执行为准。
(三)餐饮业用户
指喀什市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业主体,包括旅游饭店、餐厅、机关和企业食堂、自助餐和盒饭业、冷饮业等产生非居民厨余垃圾的用户群体。其经营活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
指喀什市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等)主体。其设立及运营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宅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收费( 0.84 元 / 立方米)。
(二)一般工商业用户以统一的标准按面积收费( 0.35 元 /平方米·月),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缴费额,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餐饮业用户厨余垃圾按量收费( 92.77 元 / 吨或 240 升规格的桶 22.26 元 / 桶)。
为促进垃圾分类,鼓励厨余垃圾专业化处理,对一般工商业用户按面积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餐饮业用户既按面积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又按垃圾产生量(桶)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按人收费( 1.24 元 / 人 · 月),以编制情况或领取工资人数为准,部队等特殊单位按量收费( 170.24 元 / 吨)。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在职人数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缴费额,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清理规范不合理垃圾处理收费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上述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二)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如有未安装物联网智能水表的居民住宅用户,收费单位应采用入户抄表方式按照随水收费标准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加快提高物联网智能水表普及率,改善收费方式。
由水务集团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独立核算,按月将代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水务集团可适度收取代收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公布不少于 1 次,代收服务费由水务集团与税务、财政、城市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三)推进提升垃圾分类处理水平 。为减轻餐饮业用户经营负担、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率、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收费单位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当视餐饮经营企业垃圾分类情况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给予适度优惠减免,优惠情况和优惠力度由生活垃圾处理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确认。同时,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乱倒垃圾的巡查检查工作,保障垃圾有序投放、处理。
本文件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及填埋收费标准的批复》(喀市政发〔 2003 〕 105 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喀什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