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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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件

乌政办规〔 2025 〕 2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房票

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25 日

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187 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 2017 〕 3 号),决定在全市房屋征收补偿中推行房票安置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指将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值量化后,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房票票面金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六条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含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内购置新建商品房 〔 包括住宅、商铺、公寓、写字楼、车位(库)等不动产 〕 或购置配售型保障住房用于安置。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指导各区(县)开展房票安置工作;建立房票安置“房源超市”,在房源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对进入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项目做好跟踪监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

区(县)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责任主体,负责房票资金筹集、兑付,监督管理以及房票安置等具体工作,指导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安置并提供房源信息。

第二章 房票核发与使用

第八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人为被征收人及其确定的法定关系人。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

第九条 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核算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中签署和确认房票信息,生成电子房票。房票中应载明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等。

第十条 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对核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可以采取多张房票形式拆分发放。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在购房过程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内自主购买商品房,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 “房源超市”的房源及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二)现房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全部新建项目;

(三)权属清晰、手续齐备,不得有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第十三条 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不受房票核发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三章 房票结算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持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交易部门网签备案证明,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资金兑付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票购房资金,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票购房资金拨付至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 24 个月。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可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票面额申请兑付,兑付不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使用超过 90% 的,剩余金额部分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支付购房款后向被征收人进行兑付;使用房票票面金额不足 90% 的,在支付购房款后剩余金额在房票有效期到期后向被征收人进行兑付。

第十八条 房票对应所需征收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区(县)房票安置对应资金到位后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中“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房票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或配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子女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的,符合招生入学规定,可按学区内生源对待。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房源超市”内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由发放房票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实际使用房票金额3% 的奖励,并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房票在房票安置“房源超市”内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享受不低于市场销售价格 5% 的价格优惠或不低于 5%的面积优惠。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房票安置工作中注重加强各族群众生活空间互嵌的引导,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吸引被征收人持房票跨区域购置符合空间互嵌的新建商品房。对购置符合空间互嵌新建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票使用金额给予2% 的增值优惠,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不低于 6 个月的物业费减免优惠。

对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采用房票方式进行安置时,应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域,安置小区整体规模、楼栋户数开展互嵌式居住,促进各民族在空间上的交流交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全力保障房屋建设并按期交付,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做到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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