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若羌县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的通知(若人社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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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全县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 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9〕99 号)及《关于2024 年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4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县年满60 周岁(含60 周岁),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

第三条 若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执行政策规定的中央、自治区、县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县级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 元。

第四条 县级基础养老金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承担资金部分要按时拨付至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逐人逐月补贴。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本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的稽核监督制度,严格做好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环节监管工作,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至本县的个人,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县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办理。

第八条 户籍迁入时已满60 周岁,且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核查及待遇发放相关工作。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县社会保险中心具体经办,各乡镇、村(社区)具体受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二条 县社会保险中心、税务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根据本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补贴标准,提高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本次增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不得冲抵或代替本县自行承担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25 年4 月1 日至2030 年3 月31 日。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新政策、新规定,按照最新的政策规定施行。有关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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