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策发改 规〔 2025 〕 1 号
关于调整策勒县城镇 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
标准 的通知
策勒县供排水公司 :
经中共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原策勒县城镇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延期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
一、调整城镇自来水供水基础价格
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由现行价格 1.2 元 /m³ 调整为 1.67 元 /m³ 。
(二)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价格 2.5 元 /m³ 调整为 2.83 元 /m³ 。
(三)特种行业用水(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由现行价格 5 元 /m³ 调整为 7.48 元 /m³ 。
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 2017 〕 198 号)文件,城镇供水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 2.6 立方米 ∕ 人 · 月,确定我县基本定额水量 3 立方米 ∕ 人 · 月。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以 3 人为基准,对超过(或不足)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核定(相应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 1:1.5:3 设置,第一阶梯基本水量的价格按照基础价格执行,第二阶梯为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水量的价格,按照基础价格的 1.5 倍执行,第三阶梯为超出基本水量两倍水量的价格,按照基础价格的 3 倍执行。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7 〕 105 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出定额不足 20% 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 1 倍征收;超出定额 20% 以上、不足 40% 部分,加 2 倍征收;超出定额 40% 及以上部分,加 3 倍征收。
四、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 “ 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 ” 原则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要求,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价格 0.14 元 /m³ 调整为1.65 元 /m³ ,城镇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价格 0.14元 /m³ 调整为 2.31 元 /m³ ,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价格 0.14 元 /m³ 调整为 3.23 元 /m³ 。暂不实行阶梯价。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城镇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处理量(排放量)按用水量的 90% 计征,即在售水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别按 1.49 元 /m³ 、 2.08 元 /m³ 、 2.91 元 /m³ 同时计征。
(三)计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 “ 一次定价,分步到位 ” 。第一年按计征价的 2/3 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别按 1 元 /m³ 、1.4 元 /m³ 、 1.95 元 /m³ 计征;满一年后按全价计征。
五、相关要求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
( 2017)198 号)文件精神,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 “ 一户一表 ” 的城镇居民用户,对未实行 “ 一户一表 ”的居民合表用户可按照高于第一档水价水平且低于第二档水价水平确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环卫绿化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二)你公司应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 “ 一户一表 ” 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 “ 一户一表 ” 改造的相关措施,全面实现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在推进 “ 一户一表 ” 改造过程中,首次安装和正常更换计量装置的应免费(包括材料费、安装费)。实施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后,要切实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
(三)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你公司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各收费网点做好政策宣传及明码标价工作,确保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稳步推进。
六、调整后的价格为终端价格。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3 月 1 日。如在延期期间调整收费标准,将另行发文。本通知由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策勒县城镇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策发改规〔 2023 〕 1 号)同
时废止。
附件:策勒县 城镇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价目表
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 年 2 月 28 日
策勒县 城镇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价目表
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国资委)、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2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