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喀地医保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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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地医保规〔2024〕3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 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经行署2024 年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 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100 元调整为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200 元调整为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600 元调整为800 元。取消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 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政策,改为按次收取。

(二)同步调整门诊统筹起付线和门急诊统筹报销起付线。

1.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由10 元调整为20 元、二级医疗机构由20 元调整为40 元、三级医疗机构由60 元调整为80 元。第二次及以后一级医疗机构由5 元调整为10 元、二级医疗机构由10 元调整为20 元、三级医疗机构由30 元调整为40 元。

2.门急诊: 符合1 级濒危病人、2 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10%作相应调整,未达到1 级濒危病人、2 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按普通门诊政策待遇执行。

(三)调整职工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高值耗材先行自付比例。 职工在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结算时,统一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调整为5%;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调整为10%;500 元以上的单项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15%。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由100 元调整为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 元调整为500 元;三级医疗机构800 元维持不变。取消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 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政策,改为按次收取。

(二)同步调整居民门急诊统筹起付线。 居民符合1 级濒危病人、2 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10%作相应调整,未达到1 级濒危病人、2 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按普通门诊政策待遇执行。

(三)调整倾斜救助起付线标准。 除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外,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第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倾斜救助起付线分别为4000元、8000 元、10000 元,维持起付线标准不变,调整为按次扣减。

(四)调整居民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高值耗材先行自付比例。 在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结算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及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无个人先行自付,调整为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500 元以上的单项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由10%调整为15%。

三、统一调整职工、城乡居民无限额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

职工、城乡居民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调整为起付标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10%执行,支付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调整事项由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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