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巴建规〔 2024 〕 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州财政局 巴州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20 〕 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在我州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三条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 3 %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征收基数 单位:元 / 平方米
1460 2260
配套费按以下规定计征:
(一)配套费按单项工程项目类型确定征收基数。单项工程指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功能的工程项目。
(二)单独办理的“地下车库”项目按“地下车库”征收基数计征配套费,“地下车库”与“主体”一同办理手续的项目,不拆分地下部分的面积,按“主体”项目类别计征配套费。
(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表中没有相应类别的工程时依据结构、使用性质相似的类别计征配套费;无相近类别的项目及不能以面积计量的项目按签约合同价的 3% 计征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基数标准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五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也不得采取缓缴、欠缴等方式变相减免配套费:
(一)军队(武警)营房(不含家属宿舍)及军事设施;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
(三)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健身设施,用于提供社区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用房,包括医院为正常开展业务工作建设的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
(五)托儿所、幼儿园,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六)监狱、戒毒用房及驻监武警用房;
(七)各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和农民建设的自用住房;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电力设施、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既有自供暖锅炉房,按环保要求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
(九)其他由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六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确定的面积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 类 01 款 56 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 212 类 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下的有关项级科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供热企业不得以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或类似名义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费,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行为处罚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