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交规〔 2024 〕 3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向各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
克拉玛依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6 月 21 日
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夯实经营者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各岗位对安全能力水平的要求,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对象、目标、内容、形式和学时等。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中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 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7 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JT/T 617.7 — 2018 )的规定,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1 部分:通则》( JT/T 617.1 — 2018 )的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 2023 〕 4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之外的其他道路货物运输、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知识;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四)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中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月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 学时,岗前培训后应当进行实际跟车实习,每月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学时。
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每月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 学时。
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8 学时。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前,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能按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补训。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方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采用现场培训的方式,可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观看警示教育片、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针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的工作特点,可以采用现场集中培训、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学习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以在工作群转发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方式代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并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2 个月。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主要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人员;
(四)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培训资料;
(五)考勤、考核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输站(场)的经营者。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本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所有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