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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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件

克住建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和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57号令)、《关于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 2022 〕 3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新建规〔 2023 〕1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克拉玛依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6 月 26 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晓莲, 0990-6222926 )

克拉玛依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和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新建规〔 2023 〕 1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质量检测有关见证取样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 检测机构 ” )进行检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的监督职责,并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第五条 施工单位承担材料质量管理职责,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取样、送样。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严格履行见证职责,落实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

第七条 检测机构严格履行见证取样质量检测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开展检验检测。严格执行收样制度,对不符合见证取样流程的试件不得收样。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所开发的房屋市政工程见证取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并对见证、取样、送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费用和工作责任不得转嫁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

第九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管理,对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中样品信息、见证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过程影像信息实行记录监控,确保送检试样样品的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须经过培训取证后从事见证工作,履行取样、送检过程的现场见证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或技术标准在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取样、制样,并植入、绑扎或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完成唯一性标识的封样。监理单位实时上传见证信息、见证人员信息及照片,施工单位实时上传项目信息、样品信息、取样人员信息及照片,建立纸质、电子取样台账。

第十一条 全市检测机构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 信息系统 ” ),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钢筋钢材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要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监管系统,其他试验报告同时上传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试验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存时限不应少于 6 个月。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进行检查,对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检测机构应予拒收。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检测报告的使用单位、监督机构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检测报告进行真伪验证。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且运行规范。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检测数据信息修改的审核管理,杜绝违规修改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实检测报告行为。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上传检测信息应形成检测电子化档案,建立留存制度,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满足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要求。现场检测时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实时记录见证人员、检测人员、检测过程等信息,并在现场检测结束后及时将记录内容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利用本级监管平台,对各区上传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实现全市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合同、报告等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运用监管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样品、检测过程、上传数据、上传报告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异数据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将其计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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