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创新载体绩效评价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政办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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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文 件

乌经政办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创新载体绩效评价

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创新载体绩效评价补助办法(试行)》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创新载体绩效评价补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 〕 26 号),持续加强和规范我区创新载体绩效管理,推动全区创新载体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为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评价对象是指在我区实际运营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同一备案载体拥有多处运营场所的,按照统一整体作为评价对象);依据《关于印发<经开区(头屯河区)科技创新综合体建设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投促发〔 2023 〕 5 号)运营的科技创新综合体。

(三)评价范围是评价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均来源于在载体地址内所注册的企业。

(四)当众创空间与科技孵化器在同一地址空间且运营单位为关联方的,则视同为一个整体参加绩效考评。

(五)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运营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综合体的,且各创新载体间通讯地址不同,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按照各自备案认定的孵化服务主体参加绩效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一)经济效益水平。 主要评价创新载体税收、孵化企业能力、产出效益情况。

(二)创新能力水平。 主要评价在孵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情况、企业拥有授权专利增长情况和创新载体培育孵化科技企业的情况。

(三)孵化服务水平。 主要评价创新载体运营方为入驻企业在租金、用能、网络等方面费用减免情况,载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及公共服务质量情况。

(四)社会效益水平。 主要评价入孵企业经营效益和带动就业情况。

三、评价程序

(一)组织申报。 区科技局负责发布创新载体运营绩效评价的通知,各创新载体按要求提交评价材料。

(二)综合评价。 经区科技局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载体数据材料进行核实并给出综合评分,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将评审结果报请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三)结果公布。 绩效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四、评价结果

(一)评价等次。 创新载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 79 — 70 分(含)为“良好”,得分 69 — 60 分(含)为“合格”,得分 59 分以下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为“不合格”。

(二)绩效奖惩。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按照本地财政贡献的 30% 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评价等级为“良好”的,按照本地财政贡献的 20% 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评价等级为“合格”的,按照本地财政贡献的 10%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创新载体在评价周期内已获得区本级政策性资金补助的(例如:房租减免、运营补贴、区属国有企业对创新载体改扩建投入等),在年度绩效评价补助中进行等量抵扣。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再享受区级各项优惠政策。

(三)结果应用。 区科技局每年不定期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认定载体需每年报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在资金全部使用后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区科技局对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创新载体提供政策咨询,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国有企业运营创新载体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但不享受政策奖补。

(二)各创新载体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评价资料,不按时提交的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三)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报送的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确保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评价资格,两年内不予评价,并将其运营企业法人及法人代表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五)创新载体如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金融投资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当年度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2 年。

附件:创新载体运营绩效评价指标附件

创新载体运营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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