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克政规〔 2024 〕 2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 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便民高效、综合治理、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以及停止运营后的设备拆除、场地恢复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管理,协助查询和提供电动车登记信息,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占用小区绿化、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结合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等,依据小区实际需求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满足小区居民充电需求。
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七条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第八条 电动车应当在住宅小区内规定的场所停放及充电。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二)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车;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车或者电瓶充电;
(四)电动车或电瓶进入电梯及入户;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六)非法拆解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瓶;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负责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建设运营单位应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巡检维护、投诉响应等工作机制,确保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智能预警、电梯阻拦等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单位及个人为充电设施及场所和电动车投保火灾财产保险。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车管理工作,开展电动车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网格员、联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安全巡查,宣传电动车安全使用知识,劝阻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安全宣传及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情况,应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电动车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对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日常巡查、违规行为劝阻及上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未履职行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 2024年 4 月 9 日至 2026 年 4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