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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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

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兵财规〔2024〕3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4 年1 月31 日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兵团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 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兵团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兵团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期、2 年期、3 年期、5 年期、7 年期、10 年期、15 年期、20年期和30 年期,债券期限结构由兵团财政局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投资者需求、债务年度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 兵团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和调整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工作。

第五条 兵团财政局与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署兵团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新疆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承销协议。

第六条 兵团财政局依法依规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兵团政府债券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开展年度跟踪评级。

第七条 兵团财政局不迟于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日5 个工作日前(含第5 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兵团财政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当期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同时,做好兵团政府债券发行结果公告、还本付息以及跟踪评级等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兵团财政局于发行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机构为承销团成员,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债券发行结束后,兵团财政局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债券发行结束后至缴款日(发行日后第1 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发行日后第4 个工作日)为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柜台发行债券,由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在分销期内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足额缴入国家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库。兵团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发行日后第2 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发行日后第 5 个工作日)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向兵团财政局缴纳应缴发行款的,兵团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 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对兵团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 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对兵团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兵团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 兵团财政局比照同期限记账式附息国债的发行费率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具体标准详见当期债券发行文件。

第十四条 兵团财政局在确认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后,于缴款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含第5 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兵团财政局应在收到发行款和违约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在债券缴款日后5 个工作日内,兵团财政局向国债登记公司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在付息日/兑付日后2 个工作日内,向国债登记公司支付还本付息服务费。

第十五条 兵团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发行日后第3 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发行日后第6 个工作日),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5 年期和7 年期兵团政府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 年期、15 年期、20 年期和30 年期兵团政府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十七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 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兵团财政局。

第十八条 兵团财政局不迟于兵团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兵团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兵团财政局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 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 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 1 个工作日日终前,将柜台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柜台开办机构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柜台开办机构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承销协议,未按时足额缴纳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兵团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 × (票面利率 × 2 ÷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 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逾期天数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下同。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兵团财政局违反承销协议,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产生违约责任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 × (票面利率 × 2 ÷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 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行日(招标日),是指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兵团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T 日)。

(二)缴款日,是指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兵团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库的日期(即T+1 日,柜台发行为T+4 日)。

(三)债权登记日,是指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权确认的日期(即T+2 日,柜台发行为T+5 日)。

(四)上市日,是指兵团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即T+3 日,柜台发行为T+6 日)。

(五)还本付息日,是指兵团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1 月15 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兵财库〔2021〕3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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