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急管理 厅
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新应急〔 2023 〕 2 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任免告知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我区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制定了《自治区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和所有矿山企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2023 年 12 月 26 日
自治区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任免告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总监。
第四条 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应按规定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五条 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内容包括:姓名及职务、任免职文件号、任职时间、合同签订起止日期、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称、矿山企业工作简历,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矿山企业告知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及身份信息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矿山企业在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印发之日起 5 日内,按照分级属地监管有关规定,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地(州、市)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书面告知(任免告知表详见附件 1 ),并由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管理台账(详见附件 2 )。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 7 月 15 日前)应将管理台账报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地(州、市)应急管理局每年( 1 月 15 日前)需对所属县(市、区)和本级管理台账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第七条 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要加强对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鼓励矿山企业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保证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交接制度,确保新任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熟悉矿山情况。离职前,除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外,鼓励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提前 2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交接好本岗位工作资料。矿山企业在辞退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要提前 1 个月告知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障新聘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接收聘任岗位工作资料。新任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且具备本单位本岗位履职能力的情况下,方可上岗指挥作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动管理,及时掌握辖区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认真填写管理台账并按时上报。同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要加强对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 “ 逢查必考 ” 的方式,重点检查新任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具备履职能力。对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罚。
第九条 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有关情形的人员,在惩戒期内的,不得在自治区内担任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矿山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表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