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兵退役军人局发〔 2023 〕 44 号
关于印发《兵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兵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兵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 年 12 月 15 日
兵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18 〕 26 号),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会创业创新智力资源,充分发挥导师指导作用,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干部(以下简称退役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简称导师),是指由兵团、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选聘,具备就业创业指导的专业知识或专项技能,有意愿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导师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指导、帮扶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选聘范围
第五条 导师的职责要求:
(一)参加国家、兵团和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论坛、会议和相关活动,面向退役军人定期开设就业创业专题讲座;
(二)指导退役军人参加国家、兵团、师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和各类就业创业论坛、社会公益等活动;
(三)对退役军人创业孵化或实训基地给予专业指导,保持与退役军人的沟通交流,每年安排 2 次以上与退役军人 “ 面对面 ”的项目指导;
(四)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课题研究,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或有关部门推荐;
(五)完成聘任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导师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选聘:
(一)政府部门熟悉就业创业政策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
(三)法律、财会、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资深从业人员;
(四)投融资、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领域专家学者;
(五)成功创业人士;
(六)取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就业创业导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导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爱党爱国爱军情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衷公益,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热心参与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在兵团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三)具有较好的创业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有能力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辅导授课和指导服务,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在各自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或具备一定水平的就业创业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六)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较好的完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聘任导师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导师主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自由职业者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推荐),填写《兵团(师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资格审查登记表》,由聘任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二)对拟聘任人选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成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聘任部门向导师颁发聘书,聘期为 3 年。聘期内,积极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反响较好的,可以续聘。
对申报上一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的,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批准部门颁发聘书。
第四章 解聘条件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参加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 2 次以上(含 2 次)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三)培训授课效果不理想,就业创业指导帮带不经常,指导对象评价不好的;
(四)不公正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或泄露国家秘密、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以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形象的;
(七)由于不适宜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就业创业自身风险由就业创业者承担。导师的指导只是作为就业创业者岗位选择、创业方向、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就业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就业创业导师无关。但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就业创业导师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兵团(师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
兵团(师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资格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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