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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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政办规〔2024〕1 号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 月19 日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加快县域经济转型升级,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是指玛河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凉州户食品工业园。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内由县财政资金建设的厂房。

第三条 玛纳斯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标准厂房的产权所有人,依法履行相应产权管理职责。

园区管委会委托玛纳斯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承担标准厂房的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服务对象是指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准入

第五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玛纳斯产业发展方向。

(二)入驻企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要严格控制在区、州要求范围内。

(三)入驻企业应当在玛纳斯县登记注册,依法在当地纳税。

第六条 企业定制标准厂房实施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项目资金申报阶段:企业应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按照申请资金的0.5%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交纳后,园区管委会将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申报资金。

(二)项目建设阶段:申请资金下达后,企业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按照到位资金的10%向园区管委会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园区管委会启动项目建设,退还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后须严格按照项目规范建设程序开展项目施工设计、环评、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消防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国投公司应当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具体事项。

(一)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厂房使用用途、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押金及履约承诺、厂房租金、资金支付方式及双方责任等。凭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厂房物业手续。

(二)租金标准为:厂房租金不低于12 元/平方米·月,租金自第六年起施行阶梯价,具体金额及收取时间以租赁协议为准。定制标准厂房按照具体建设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厂房租金。

(三)厂房押金标准为:厂房押金原则上不低于厂房年租金的50%。企业承租期间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好,则在租赁合同到期后1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企业;如厂房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扣除相应押金,不足部分由入驻企业承担。

第九条 入驻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整改的,扣除押金,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转租标准厂房或改变厂房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外立面的。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区域堆放物料及搭建构筑物的。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广告牌、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的。

第十条 已建成厂房租赁时间最短为5 年,定制标准厂房不少于15 年。租赁到期后,如入驻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向国投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对满足续租条件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国投公司就入驻企业续租的租期、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管委会、国投公司对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出售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认购标准厂房的,应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合同,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厂房使用用途、使用面积、资金支付方式及双方责任等。

第十四条 企业认购的标准厂房如再次转让,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前,应当在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以二次转让等方式入驻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国投公司应当与入驻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就物业费收取等事宜作约定。物业费原则不低于1.3 元/平方米·月。

第十七条 标准厂房物业实行分类管理。标准厂房及内部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等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标准厂房的外部公共区划部分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厂房电梯维保、年检等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废水、废气等由入驻企业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置。入驻企业对厂房进行装修改造时,须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实行全程代办制度,县发改委、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厂房交付企业后,给予企业六个月免租金优惠。

第二十条 租赁期十年及以上,可享受厂房租金补助政策,按照“先交后补”原则,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前两年均可享受当年租金75%的返租补助。

租赁期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当年租金50%的返租补助:

(一)年产值达到5000 元/平方米及以上;

(二)年留成县级税收100 元/平方米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标准厂房的租赁、认购扶持政策。

(一)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

(二)入驻企业在本县注册资本5000 万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3 亿元以上的企业。

(三)企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高精尖产业项目以及首位产业、产业链项目。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国投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合同时,除不可抗力和重大政策调整外,应当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投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一)标准厂房签约交付后超过3 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 个月不投产的;

(二)连续停产、停业超过6 个月的;

(三)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 个月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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