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英吉沙县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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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文件英 吉 沙 县 人 民 法 院

英 吉 沙 县 司 法 局

英检会〔2023〕3 号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英吉

沙县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

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和规范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民事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享有诉权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县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 县检察院、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应当坚持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协作共赢的原则,加强民事支持起诉与民事审判、法律援助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民事合法权益,共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四条 支持起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权,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支持起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与法院审判工作相统一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县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二)县法院、县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转交移送的;

(三)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依职权发现的;

(四)上级检察院交办的;<

(五)其他途径。

第八条 县法院立案部门、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与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定期交换民事支持起诉相关工作信息,包括: (一)弱势群体向县法院咨询立案相关事项的;(二)弱势群体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支持的。

第九条 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应当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相互反馈问题、开展业务探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当积极促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信访风险大、涉及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敏感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应当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支持起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安排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收集证据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于起诉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收集,或由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律释明引导申请人收集;对于申<

请人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将调查核实中协助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在七日内移送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符合诉讼费用减免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建立快速便捷的受理渠道,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减免诉讼费用的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在立案前应当交由诉前调解团队先行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支持起诉案件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协助做好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参加支持起诉的庭审活动:

(一)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治理意义的案件,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二)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的,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对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与。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支持起诉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出席庭审活动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应当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第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速审理,尽早结案。

第十九条 一审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支持起诉确有不当的,需要撤回或者变更《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应当制作《撤回/变更支持起诉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回支持起诉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后,申请人撤回起诉或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支持起诉程序自行终结,检察机关无需撤回支持起诉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人身份,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开设绿色通道按照法律规定尽快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支持起诉案件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合法权益仍然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商,依法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县法院立案部门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

系;每月集中汇总双方协议情况,每季度互相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2023 年10 月15 日 2023 年10 月15 日

英吉沙县司法局

2023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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