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
安装使用指引》的通知
新国动办规〔2023〕1 号
各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 2022 〕 53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 2022 〕 12 号)相关要求,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7 月 31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规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功能为车库的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本指引所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新建人防工程中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积极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按本指引要求加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四条 既有人防工程 , 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人防技术规范,保持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不得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新建人防工程,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向人防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充电设施设计、施工方案。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或所属单位、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充电设施安装是否改变既有人防防护结构、防护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提出要求。
不涉及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应办理登记手续;确需改造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的要求办理审图及相关批准手续,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 安装于人防工程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等要求;满足防撞、防火、防水等要求,在充电功能区、设备安装处配备安全导向、充电位引导等标志和安全警告、消防安全等标识。
第七条 在既有人防工程中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如超过原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应采用专线供电的方式),做到用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充电操作与维护便捷。既有人防工程外接电源应通过人防工程预留的线缆备用管引入人防工程内,如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应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用电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
第八条 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按防护单元设置充电设施总配电箱,位置尽可能安装在原工程总配电箱设置房间内或附近。未经批准不得打孔穿越人防墙体、顶板、底板等防护结构,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第九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
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 65mm ,直径不得超过 15mm ,间隔不得少于 100mm 。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在人防工程底板上增加基础用于固定充电设施,施工基础时不应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底板的强度、密闭、防水、抗渗等性能。
第十条 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新建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部门、供电部门等相关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
(一)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设计单位、安装企业、供电部门等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充电设施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施工。
(二)安装施工单位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执行,妥善保护人防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使用人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协议,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情况、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留存备查,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或所属单位予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应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等责任。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已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扩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可参照本指引,同时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