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市政基础设施
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 2023 〕 41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第十二师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师行政常务会议 2023 年第 5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十二师办公室2023 年 7 月 12 日
第十二师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师实际,按照《十二师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师党办发〔 2022 〕 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管线设施、城市照明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容环卫设施、道路绿化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雨水收集口)和城市广场;
城市管线设施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雨水泵站等其他管线设施、检查井、阀门井等;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路灯、景观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减速带等;
市容环卫设施是指: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
道路绿化设施是指:行道树、绿化带、绿廊、养护浇灌设施(含再生水管线及相关设施)等;
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栓、消防管网等;
其他设施:公交车站台、地名标志牌、路名指示牌、户外广告牌等。
第三条 十二师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申请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属于社会单位投资建设,需要移交给各相关接收管护单位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移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分层实施。
(一) 各团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街管委会按照城市管理权限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城市道路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道路绿化设施及道路标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除交通信号灯系统>等其他设施)接收管护工作。
(二) 十二师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权限负责接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公交站台等交通设施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接管,交通信号灯系统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接管,其他设施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进行接管。
(三) 供排水、再生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做好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接收管护工作,原则上移交至各辖区已明确的管理运营单位接收。
第五条 申请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三) 工程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整。
第六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符合以上移交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同步向接管单位申请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参加有关验收活动。
验收过程中存在整改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建设单位组织接管单位、参建单位复查合格后,对整改部分进行移交;超过整改期限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核减工程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完善。
因征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施工的部分,建设单位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移交,未完成施工部分待具备条件施工完毕后达到移交条件另行移交。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组织并于一周内完成档案资料移交。接管工程的内容、工程量以项目合同、工程竣工图及验收资料为依据,如有异议以现场勘察为准。
第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完成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应于一周内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名称;
(二) 相关移交材料明细;
(三)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
(四)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道路照明设施提请验收前必须正常亮灯,否则不得予以验收;道路照明项目完工后符合亮灯条件,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至十二师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照明设施用电纳入城市照明专户由十二师财政统一支付(项目合同约定有其他付费途径的除外)。
尚在养护期的绿化工程,接收后养护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至养护期满,接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养护期满,绿化苗木成活率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方可予以接收。
第十条 申请移交管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不具备以上移交条件的,接管单位不予接收,其管护工作仍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确需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十二师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管护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抢修,如超期未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 小时内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承担,按十二师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付款要求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给接管单位;超过工程质保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出现设施运行故障或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十二师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告知项目管理方限期整改,项目运维(运营)方不能及时整改的,项目管理方应依合同约定处罚并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三条 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须经工程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移交工程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单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进行质量缺陷保修的,由接管单位报送移交工程原建设单位并抄送十二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施工单位未履行质量缺陷保修义务的行为,纳入企业统一信息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护后,接管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 30 天以上的,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本规定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各接管单位对接项目建设情况,各接管单位应对当年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提前列出维护管理费用计划,按照相关定额费用标准测算,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移交过程中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由住建局指导相关单位报十二师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