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冰山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吉木乃县考入疆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 2021 〕 13 号),结合吉木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吉木乃县冰山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助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助学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村(社区)委会负责学生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遵循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具有吉木乃县本地户籍,在普通高校(含高职)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及在读研究生;
4 .无固定收入、靠亲友抚养的孤儿、五保人员、脱贫户及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及经乡(镇)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按贫困程度和考入院校的不同,在校就读期间每学年资助一次,研究生资助标准参照本科生。
困难类别划分如下:类 别 贫 困 人 员
Ⅰ类 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五保人员
① 脱贫户及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
Ⅱ类
② 乡(镇)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具体资助标准:
疆外 疆内贫困类别
本 科 专科(高职) 本 科 专科(高职)Ⅰ类 6500 5500 5500 4500
Ⅱ类 4500 3500 3500 2500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需申请资助学生至所在村(社区)领取申请表进行填报,村(社区)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教育局汇总,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对学生家庭困难类别进行复核,冰山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教育局负责发放助学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组织签收程序实施,并健全相关档案材料。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领取申请表后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村(社区):
1 .申请学生本人户口簿页、户主页复印件;
2 .申请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3 .脱贫户及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由村(社区)出具证明;
4 .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 .在校就读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并注明学历、专业及学制;
6 .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需附乡(镇)、村(社区)的研判记录;
7 .申请学生需每年递交资助申请材料。
(二)初审。村(社区)审核申请学生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学生进行入户走访资格核实。将符合资格学生名单与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冰山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村(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县冰山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核。县教育局牵头,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配合,对乡(镇)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核查结果报县冰山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审批。县冰山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批。
(六)公示。审批通过后通过政府网、公众号等媒体上公示 5 天,各乡(镇)、村(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即时责成所在乡(镇)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属实,退回申请处理。
(七)资金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吉木乃县冰山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的学生资助名单及金额及时拨付资金至教育局,由乡(镇)组织学生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将签字材料报送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拨付至受资助学生或家长银行账户。
第七条 冰山助学金每年至少分三批次资助。每年 5 月和9 月启动在读生及新生资助工作。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及社会各界爱心捐赠等资金。
第九条 对符合“冰山助学金”资助条件,且已享受“金秋助学”“国酒茅台”“援疆助学金”“雨露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助学资助政策的学生,若资助标准高于“冰山助学金”将不再予以资助,若低于“冰山助学金”资助标准将进行差额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资助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开助学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全县资助学生申请材料、打款凭证、签收表及审批相关材料由教育局存档,各乡(镇)对本乡(镇)学生的申请材料、签收表材料存档。档案资料要求永久保存,以备检查。若出现学生休学、中途退学、服兵役且不保留学籍等情况,由村(社区)负责追回资助金。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冰山助学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冰山助学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发的《吉木乃县冰山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吉政办发〔 2016 〕 3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冰山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