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
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3〕11 号
各有关单位,各地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党发〔2017〕21 号 )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推进新时代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新党发〔2021〕19 号 )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 年5 月31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党发〔2017〕21 号 )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推进新时代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新党发〔2021〕19 号 )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自治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三)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综合基地运行维护和安全举报奖励。
(四)应急管理综合保障。主要用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保障,应急监管、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地方法规、政策、标准制定修订,规划编制评估,安全技术审查,技术支撑实验室建设,应急管理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及应急综合监管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
(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应急指挥及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急网络安全、事故灾害监测预警、应急通信等技术支撑及运维保障,应急信用体系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救援竞赛比武、演习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事故灾害调查评估等。
(六)应急救援工作。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组织的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购置救援物资设备、临时征(租)用机械设施、燃油料,应急救援期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和设施装备等的征(租)费用。
(七)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组织 开展下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测算工作 ,围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任务,提出专项资金需求申请(含资金分配原则、依据、明细、绩效目标等),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专项资金要明确具体项目,在本级部门执行的,编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部门单位预算,待预算批准后,按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安排各地使用的,要按规定提前预告知下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使用部门单位预算。
专项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1 年,确需跨年度完成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客观因素造成的项目缓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核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款单位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用款单位从项目申报至完成验收的所有资料都要归档保存,包括项目申报、执行、绩效、验收等资料。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预决算公开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指标,完整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期开展绩效自评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工作,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选择重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及专项资金具体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在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自治区财政厅 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财建〔2009〕18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