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政发规〔2023〕1 号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吉木萨尔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3 年5 月29 日
吉木萨尔县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吉木萨尔县冬季供暖安全,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供热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建立健全吉木萨尔县供热保障体系,规范供热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县城供热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吉木萨尔县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符合减免条件的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减免热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供热单位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城乡(镇)供热应急保障范围包括:
(一)聘请专家对供热企业运营开展安全生产、供热运行能力保障等供采暖系统性运行检查排查;聘请专业律师解决供热纠纷、法律援助等法务事项;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开展供热资产评估等事项;
(二)城乡(镇)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事故处置、采暖应急救助;
(三)城乡(镇)居民集中供热老旧管网应急更新改造、居民小区共用供热设施的应急更新改造和加装智能管控装置等;
(四)集中供热项目配套建设以及评审和供热规划体系建设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五)因供热项目实施造成损坏需要修复、赔偿的支出;
(六)备用热源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城乡(镇)供热领域补助补偿范围。
(一)保供煤及运费等影响供热安全,确需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
(二)使用天然气供热,经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补助的燃气费用;
(三)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供热方面资金支出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由县住建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条件或给予补贴的低保户,需民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低保户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或无固定住所,即可享受补贴。若低保户名下有商铺,无固定居住场所,则不能享受此补贴政策。供热企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先行给予减免,在当年采暖季结束后集中上报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九条 申报年度更新、维修项目计划应同时报送申请报告、实施方案、资金预算、项目图纸,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供热期间,突发管网爆裂等影响供热安全的故障需进行应急抢修时,由供热企业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报修申请,供热企业或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列出工程量清单及估算,提供管网图并标明抢修位置及维修前照片,供热管理部门须现场核实并确认。
抢修完成后,承担应急抢修的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上报抢修工程资金决(结)算,并附抢修前、抢修中、抢修后现场彩色照片一套(标注现场位置及拍摄时间),同时附相关图纸资料(全图和抢修图)及抢修说明,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财政预算保障。
第十二条 年度更新、维修项目必须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前期管理、资金申报及安排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并于每年供暖期开始前完成;应急抢修项目必须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 改造更新和应急抢修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为两个采暖季。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供热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