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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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3〕5 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支持我区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 年5 月10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快推进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疆葡萄酒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葡萄酒产业规模化发展和酒庄特色化高端化发展“双轮”驱动,培育和打造新疆产区特色品牌,着力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产业链的带动能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产区品牌培育。鼓励和支持葡萄酒主产区申办承办年度新疆丝绸之路葡萄酒节、举办国内外葡萄酒专业赛事;支持新疆葡萄酒协会统筹策划并拟定新疆产区葡萄酒品牌推广整体方案,制定统一鲜明的新疆产区标识,全方位、立体化构建新疆产区宣传推广文化视觉体系,塑造新疆产区品牌形象;鼓励和支持葡萄酒主产区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申请成功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市场开拓。组织葡萄酒企业在融媒体、互联网平台、主要消费市场等开展展览推介会、城市巡展、品牌推广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性推介活动、新品发布会等市场推广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内重点城市建立葡萄酒展销展示平台,支持企业及行业组织与知名电商平台、专业组织、媒体合作,建设葡萄酒产品线上展示销售馆等,推广营销新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布鲁塞尔、品醇客、巴黎等国际权威葡萄酒大赛及国内葡萄酒大赛,按照新疆葡萄酒获奖企业年度奖励方案对获得大金奖及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贷款贴息。对业绩突出、发展良好的葡萄酒龙头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金额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产业集聚和壮大。支持葡萄酒龙头企业重点围绕葡萄酒酿造、蒸馏、自动化包装、地下酒窖温控数控等技术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提升葡萄酒生产能力和原酒品质;鼓励和支持开展重大技术研发攻关及成果转化、智能制造、质量提升;支持葡萄酒企业开展信息化贯标试点示范申报工作,对申报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产区葡萄酒质量安全数据库,支持发布葡萄酒产区食品质量安全白皮书。

(五)人才培养。支持组建自治区葡萄酒产业专家顾问团 和推广大使团;鼓励和支持院校、协会、企业、培训机构等开 展酿酒师、品酒师等专业技能培训及葡萄酒专业技术、经营管 理等培训;支持产区葡萄酒教程编制;举办葡萄酒产业发展论 坛及技能竞赛等。

(六)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利于促进新疆葡萄酒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活动、重点项 目等。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项目,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同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网站公布,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绩效目标。

第八条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治区本级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gxt.xinjiang.gov.cn/)和自治区财政厅网站(http://czt.xinjiang.gov.cn)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拨付给各地州市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值,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六条 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 年X 月X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葡萄酒产业发展形势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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