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教规〔2023〕5 号
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高等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2023 年4 月28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抽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高等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旨在考查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进一步督促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高校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把好毕业出口质量。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区属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对论文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重点考察。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抽检重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见附件),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其他形式的毕业作品、毕业创作、项目设计等,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参照评议要素进行评议。
第三章 抽检程序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开展,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依托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开展年度论文抽检工作,确定当年抽检工作具体要求,各高校按照要求报送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材料。
第七条 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按照每个高校每个专业至少抽取一篇的原则,覆盖区属所有本科层次高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八条 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利用抽检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对需要重点监测的以及上一年度出现问题较多的高校、专业将提高抽检比例。
第九条 论文抽检实行同行专家评议的规则。按照论文所属学科门类、专业以及研究方向等要素,利用抽检信息平台,采取随机匹配方式遴选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每篇论文分送3 位同行专家评议,3 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 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 位专家中有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将再送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抽检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自治区教育厅向各高校反馈,抄送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高校公布。
第十三条 抽检结果将作为高校分类评价、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及课程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计划调控、直升推免的研究生比例、申报新增本科专业、学位点申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连续2 年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相关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连续3 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专业和高校,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学术水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高校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将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全过程监督,强化抽检结果运用,科学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监督举报和申诉机制,设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费,确保抽检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将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预算,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抽检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 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