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企业上市政策引导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财规〔 2023 〕 1 号
各县(市、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我州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和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9 号),结合巴州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州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州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
2023 年4 月27 日附件:
自治州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州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和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9 号),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自治州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的企业,在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受理或核准等阶段给予上市配套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州、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自治州财政局和各县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使用计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在自治区给予一次性补助80 万元基础上,自治州配套补助40 万元,各县市、开发区给予配套补助40 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在自治区给予一次性补助50 万元基础上,自治州配套补助25 万元,各县市、开发区给予配套补助25 万元。第六条 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在自治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基础上,自治州给予配套补助50 万元,各县市、开发区给予配套补助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在自治区给予一次性补助40 万元基础上,自治州配套补助20 万元,各县市、开发区给予配套20 万元。
在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挂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获得配套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巴州的公司制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合法合规经营,财务规范、依法纳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入选资源库,且满足第二章所列条件之一。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金融办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和自治州财政局;
(二)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县市金融办和财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自治州财政局;
(三)自治州财政局对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所提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自治州配套专项补助资金;(四)各县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及时上报县市委财经委员会,拨付县级配套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申请配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主要产品或服务、商业模式、生产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职工人数等) ;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符合领取补助和奖励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关于申请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金融办应及时做好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绩效监控,项目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并按要求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将所获配套专项资金全额返还自治州财政:
(一)申请材料含有故意造假、虚假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二)发生非法集资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虛假材料,违规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资金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自治州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