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规〔2023〕3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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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取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教规〔2023〕3 号

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取得管理工作,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 号)、《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国语普测〔2013〕6 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 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

2023 年 4 月 14 日

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

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称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取得管理,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 号)、《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国语普测〔2013〕6 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 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从事语言文字教学或工作三年以上,政治立场坚定,爱国守法;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三、申请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须经地(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院校测试主管部门推荐,通过自治区级培训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自治区级培训测试机构颁发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四、地(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独立设置测试机构的院校,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申请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所推荐人选通过自治区培训测试机构条件审核后,参加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以下称区测班)。

五、完成区测班的全部培训课程,且下列三项考核成绩均达到以下要求的,可取得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

(一)汉语拼音测验成绩为90 分(含)以上;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为一级乙等(含)以上;

(三)测评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含)以上(如评定5 个测试语音样本,所评定等级与标准答案等级一致的不少于3 个)。

六、未完成区测班全部培训课程的,不能参加自治区级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考核。上述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的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均不能取得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

七、在区测班期间参加上述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以下办法补考(测)。补考(测)通过的,可取得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补考(测)未通过的,不能取得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

(一)汉语拼音测验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补测一次。补测一般在其区测班结业后的第3—6 个月期间进行,由自治区级培训测试机构组织闭卷考试及评分。评分达到规定要求的,补测通过。评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均认定为补测未通过。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补测两次。补测应在其区测班结业后的第4—12 个月期间进行,由自治区级培训测试机构组织2—3 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测试,两次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 个月。测试成绩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的,认定补测通过。测试成绩未达到一级乙等的,均认定为该次补测未通过。

(三)测评能力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补测一次。补测应在其区测班结业后的12 个月内进行,由自治区级培训测试机构组织实施。评分达到规定要求的,认定为补测通过。补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认定为补测未通过。

八、已取得人工测试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的,须参加机辅测试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合格者重新发放自治区级测试员证书。

九、本办法自2023 年4 月14 日起30 天实行,有效时间2年,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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