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克科规 〔 2023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离岸孵化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离岸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3 月 27 日
克拉玛依市离岸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 双创 ” 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实施方案》(克政办发〔 2023 〕 12 号)精神,有序推进克拉玛依离岸孵化器建设与管理,充分汇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为克拉玛依高质量发展赋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离岸孵化 ” 是将孵化环节和产业化环节进行空间上分离,将孵化环节转移到市外,在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城市和地区开展孵化或育成;把产业化环节放到克拉玛依,依托发达地区人才、科创、金融等资源,为本地企业提供对接服务。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离岸孵化器是依托国内外已建成并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与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克拉玛依离岸孵化器,并委托其(以下简称 “ 运营机构 ” )运营负责,为克拉玛依市开展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二章 运营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为提升离岸孵化器孵化成效,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情况,根据我市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创新资源密集、创新活动活跃、创新成果丰硕的发达地区有序设立离岸孵化器,按照不同的条件开展合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运营机构条件为: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
(二)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经验,实际运营时间达1 年以上,且获得当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
(三)具备在离岸孵化器运营地区开展业务的基础条件和专家团队。可在运营地区为我市研发企业或团队提供办公、路演、会议、活动和投融资对接等孵化所需空间,离岸孵化器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且配备充足办公设施。专职管理团队不少于 6 人、服务导师团队不少于 10 人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专职管理团队和服务导师团队应具有与其岗位匹配的资历、业务能力水平以及相关资质认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离岸孵化器的设立程序: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确定设立离岸孵化器的区域,公开征集遴选离岸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符合离岸孵化器运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开展现场考察,拟定运营机构,并发布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公示结果,确定离岸孵化器运营机构,与运营机构协商签订协议并挂牌。
第七条 离岸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一)运营机构应建立离岸孵化器相关服务机制,为两地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等提供创业投资孵化、辅导培训、人才交流、技术对接、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落地本市政策服务、国内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二)运营机构应按统计相关要求,按时填报离岸孵化器统计数据。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变更前 1 个月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在完成变更核查确认后,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运营协议。
(三)运营机构应定期整理离岸孵化器入孵企业情况、项目对接情况、人才引进情况等运营情况,每季度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
(四)离岸孵化器委托运营周期为 3 年,委托运营期满后,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运营效果研究决定是否延续运营。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对离岸孵化器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将采取座谈交流、材料核查、项目考察、末端跟踪等方式进行,包含企业培育、成果转化、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以运营协议中重点任务为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采用百分制评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80 分以上)、良好( 60-79 分)、不合格( 60 分以下)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终止合作。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离岸孵化器建设,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一)基本运行费用。根据财政科技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向离岸孵化器安排 10 万元基本运行经费,用于离岸孵化器的运行。
(二)后补助经费。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