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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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

管理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23〕37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12 号)要求,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一、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一)做好规划衔接。各师市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师市、团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在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依法依规完成变更调查后,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三)明确项目选址避让区域。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Ⅰ 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

二、实行用地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项目用地要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做好用地分类,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四)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和用地控制指标合理控制规模,节约集约用地,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光伏复合项目的支架高度应根据地表植被的生长成熟高度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确定。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 50% 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 1 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桩间距应大于 4 米,行间距应大于 6 米,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建议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师市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师市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建设规模与建设要求。不得破坏草原土壤结构和原生植被,选择尽可能少破坏原地表的方案,减少对原有植被的毁坏或污染,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 1.5 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桩间距应大于 4 米,行间距应大于 6 米,不允许简单机械施工,推平、拔除、碾压、覆盖现有植被。不得影响野生动物栖息,不得占用草原管护道路、草原防火隔离带等设施,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五)规范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宽度不得超过 4 米,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规范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师市自然资源(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立项范围和植被恢复方案进行联审。在项目申报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七)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团(镇)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师市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八)同步制定植被保护修复方案。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草地的,建设单位须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步制定项目区植被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方案含施工期和运营期,要明确项目用地植被保护修复责任主体、修复目标、资金来源、用水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等内容。施工期间要最大程度减少对原生植被的破坏,项目运营期间确保林草地植被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项目实施前水平。植被保护修复方案由项目区所属师市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审核、备案。

四、加强用地监管

(九)部门协同强化监督管理。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与兵团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共享审批后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范围,作为“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等用林用草日常监管的依据。

师市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负责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用地以单独图层进行标注;依据变更调查成果将光伏用地纳入日常督查范围;负责对采用“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的光伏方阵用林用草的日常监管,要求“林光互补”“草光互补”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

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评审把关,及时共享兵团保障性并网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清单。师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服务期满后会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依据植被恢复方案监督用地单位及时恢复原地类和植被。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十)有序衔接过渡期政策。 2023 年 3 月 20 日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7 〕 8 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备案(赋码)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十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此前印发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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