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关于解决伊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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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政办规〔2023〕1 号

边合区管委会、南岸新镇筹备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委、办、局:

《关于解决伊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 2022 年度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 年 2 月 28 日

为进一步规范伊宁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好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农用地征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中的相关问题

1.关于无承包证也无承包底卡或有承包证无承包底卡的问题。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选派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初步核查结果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议事规则决定通过后,公示15 日无异议的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征收面积补偿的依据,同时将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关于无承包证、有承包底卡或有承包证但与承包底卡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以承包底卡面积为准(如实际承包土地面积不足的,以实际承包土地面积为准)。

(二)关于农民自开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对外承包的及自留地补偿的问题

1.对于农民自开土地或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对外承包的由乡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合同。自开土地农民或承包集体土地承包人的补偿由村委会按照三资管理办法执行。

2.对于乡镇已与自开地农民及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个人签订合同,且补偿款已支付的,由乡镇、村出具确认文件,可以予以认可。

3.对于自留地,由乡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合同,自留地的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与农民确定补偿方式。对于已签订合同并将补偿款支付给农民个人的自留地,由乡镇、村出具确认文件后予以认可。

(三)因政府原因造成承包地无法种植,产生损失的补偿问题

对于因土地征收或项目建设影响到农民承包土地正常种植的,乡镇应当及时做好恢复工作,恢复所需资金可列入土地征收资金支出范围内;对于征收范围以外确实无法恢复的,由乡镇、村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补偿范围、农户数量、年限及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生活补助,原则上每年补偿的标准不应高于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土地收归村集体,已给予补偿的,今后再实施征收时不再支付安置补偿费;财政部门对以上资金需求予以保障。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征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本村村民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

对于本村村民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乡镇、村两级调查复核,符合取得宅基地条件的,由乡镇、村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并出具乡镇、村两级确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照合法宅基地给予补偿。

(二)购置(占用)宅基地权属来源属农民承包土地的问题。

对于购置(占用)宅基地权属来源属农民承包土地的,并且相关部门未查处过的,对其地面附着物可以按照伊宁市出台的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土地按照耕地标准给予补偿。2020 年7 月3 日之后的,对土地按照耕地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对于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地附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农民原有的宅基地通过各类方式分户给子女,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

分户发生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近郊乡分户面积大于133(含)平方米,远郊乡分户面积大于200(含)平方米的,由乡镇、村两级调查核实,确属符合宅基地分户条件且承诺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由乡镇、村出具确认证明文件,按照宅基地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不足以上面积的,不得按分户进行补偿;分户发生在征收公告发布后的,不确认为分户,按照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户征收给予补偿。

(五)为加快土地征收工作,各乡镇可通过集体决策方式解决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集体决定可以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但遇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时,需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扃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发 < 关于解决伊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措施 > 的通知》(伊市政办〔 2015 〕 136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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