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7
收藏
详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新水规〔 2022 〕 4 号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679 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 〕 17 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水利厅

2022 年 12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679 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 〕17 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发改、财政核定人数,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 1 月 1 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已死亡的;

(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服刑期满回原籍后如后期扶持政策仍在执行,则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总扶持年限须扣除服刑年限;如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完毕,则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三)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至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四)现役士兵晋升为军官(待军校学习期满后进行核减);

(五)转为其他国籍和失联人员的(在人口核减过程中如发现人员失联,对失联人员暂停发放,两年后仍处于失联状态,对该人员进行核减);

(六)农村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移民的;

(七)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

第五条 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一个自然年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 2 月 28 日前完成。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 1 月 10 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销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核减人员及核减后人员名单,在公示 7 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减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 2 月 10日前报县(市、区)水利局审批。

(三)县(市、区)水利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批,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于 2 月 20 日前上报地(州、市)水利(务)局备案,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以便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水库移民动态管理相关工作,要结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 一卡通 ” 管理,强化移民人口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核减不符合条件的后期扶持移民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由所在村村委会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等要求,核减相关材料是审批和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应装入移民分户档案备查。移民档案要明确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年份,特别是要将国家财政补助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人员名单核对准确、区别开来。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纳入项目计划管理,由县 (市、区)水利局按照 “ 集中力量办大事 ” 的原则,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各地应与财政、发改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地对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 〕 17 号)第十一条要求,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各地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摸排核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堵塞工作漏洞。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679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按照水利部《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 2022 〕 14 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 年 1 月 25 日印发的《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管理的暂行办法》(新移字〔 2016 〕 3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实名制登记表附件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登记表附件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人口实名登记卡附件 4

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人员登记卡附件 5

地(州、市)或县(市、区) 年大中型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