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7
收藏
详情

关于印发《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

发展措施》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2〕69 号各师市,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

《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已经兵团党委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12 月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全力推动兵团向南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各类资本在南疆师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加快推动南疆师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忠诚履行新时代兵团职责使命,特制定本措施。措施所有条款适用于南疆师市兵团级及以上开发区和1 团、5 团、36 团、47 团、50 团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的工业企业。其它南疆团场(含所属兵地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的工业企业适用于第三条。

第一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 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两类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投资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设备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备需提供经师市商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所需资金由兵团和相关师市按9:1比例分担。

第二条 对新建或购置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倒班宿舍的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第二师每平方米奖励600 元;第一师、三师每平方米奖励700 元;第十四师、36 团每平方米奖励800 元。所需资金由兵团和相关师市按9:1 比例分担。

第三条 南疆团场新建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项目、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以及新建或购置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按照第一条和第二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 年起落户南疆师市工业企业供电价格高于当地国网供电价格的实行同区同价,依据缴纳的工业用电发票给予差价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和相关师市按9:1 比例分担。

第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六条 对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 万元、0.3 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七条 对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的建站(室)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八条 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兵团承担。

第九条 对新建和技术改造(含扩大产能)投资总额在1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单个项目设备奖励资金不受3000 万元限制。设备投资额低于1.5 亿元部分,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对超过1.5 亿元部分,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 亿元。

奖励资金实行预拨制,南疆师市和兵地融合发展项目区(产业园)责任师市负责项目审查,对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年初,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年度预拨方案,经兵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兵团财政局向各师市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南疆师市负责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次年,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兵团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奖励资金进行清算。给予企业的奖励应在师市政务门户网站上公示(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措施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本措施公布前的奖励事项,按《关于印发〈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3 号)文执行。

附件: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名词解释及说明附件

兵团进一步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

名词解释及说明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认定,以公告形式颁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5.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6.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7.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8.主持起草国家和行业标准:由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

9.厂房及生产配套用房政策支持范围:

(1)主要生产厂房:用于完成产品从原料到成品加工生产的各类厂房。

(2)辅助生产厂房:为生产配套的各类厂房,比如控制室、泵房、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实验室、中试车间等。

(3)动力用房:为生产提供能源和动力的各类厂房,比如锅炉房、煤气站、发电站、变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站、配电室等。

(4)储藏用房:储存各种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建筑,比如油料库、原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冷库等。

(5)运输工具用房:为保障生产的各种运输工具的建筑,比如机车库、起重车库、电瓶车库、消防车库等。

10.农产品加工和支农产业政策支持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对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服饰制造,肥料制造,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农用及园林用工具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等行业给予政策支持。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