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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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库、 水闸、堤防)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的通知

新水规〔 2022 〕 2 号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厅直属各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伊犁河水利水电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额尔齐斯河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自治区水利厅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

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 防)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并交付运行,在水利部门注册登记,且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水利部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的水库、大中型水闸和3 级以上堤防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

小型水闸和4 级、5 级堤防参照执行。鼓励在水利部门备案的水库积极开展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库、水闸、堤防工程,全区大型水库、水闸和坝高超过50m 以上中型水库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

地(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和所辖县(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五条 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评价分为地(州、市)水利(水务)局标准化管理工程、自治区水利厅标准化管理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认定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七条 申报标准化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堤防工程在水利部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信息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按照《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达到一类标准。

(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第八条 标准化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按照赋分值划分如下。(一)评价结果总分达到850 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可以认定为地(州、市)水利(水务)局标准化管理工程。

(二)评价结果总分达到900 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可以认定为自治区水利厅标准化管理工程。

(三)通过自治区水利厅标准化评价且满足水利部评价条件的,可申报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九条 标准化管理评价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提问质询、查看工程现场等方式,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评价赋分。

第十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包括自评、评价和复评三个阶段。

(一)自评:各地按照标准化评价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评价细则和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并于当年10 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自评达到赋分标准的,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报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价,符合条件的,逐级申报自治区、水利部评价。

(二)评价: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评价申请后组织评价,于当年11 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填写评价表,并抄送被评价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书面资料报水利厅备案,并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传相关资料。

(三)复评:实行定期标准化评价制度。自首次评价达标之日起,每隔五年由有评价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评价,形成复评报告、填写复评表。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评价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评价组织单位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责任主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暂缓评价,管理责任主体整改完成或安全复核后,重新组织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评价组织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管理责任主体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评价申请,评价仍不合格的,由评价组织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应组建专家组,至少由5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涵盖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开展自治区级评价时,被评价水利工程所在地州、县市、流域管理机构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开展地州级评价时,被评价水利工程所在县市、流域管理机构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通过地(州、市)评价的工程,认定为地(州、市)水利(水务)局标准化管理工程,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过自治区评价的工程,认定为自治区水利厅标准化管理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地(州、市)级水利标准化管理工程进行抽查复核。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每个地(州、市)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原则上各县(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所抽取的工程类别应至少包括水库、大中型水闸、3 级以上堤防。自治区级抽查应于每年12 月底前完成。

对于抽查复核不达标的工程,限期整改,工程管理单位落实整改并达到原评价等级后,重新申报评价。对于在抽查复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对于标准化评价已达标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复核;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影响运行管理的问题;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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