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 件
和政规字〔2022〕4 号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 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
《和布克赛尔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施细则》已经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12 月12 日
和布克赛尔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责任,更好服务宏观调控,有效提升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能力,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24 号)、《关于建立县(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通知》(塔粮安协调办[2020]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粮油指面粉、大米和包装食用油。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储备的用于稳定粮油市场、调节供求关系、抑制粮油价格上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油。
第三条 按照我县目前粮食消费每人每天面粉 350 克食用油 46 克标准,根据辖区城镇人口和农村需购买商品粮人口消费需求,按照 15 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粮油 (含必要小包装)储备,储备成品面粉 269.5 吨、食用植物油 (以下统称包装食用油)35.4 吨。
第四条 在县域内从事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成品粮油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的成品粮油。
第七条 按照专点储存、计划供应、监督销售的原则选定国有粮油企业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粮油购销公司为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存的企业 (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轮换、销售、储存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局(国资委 )农发行组成联合核查小组,每月 25 日后核查粮油库存,经各方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 (国资委)按季度足额拨付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并对成品粮油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督。落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中,面粉、包装食用油保管费0.017 元/月/公斤,轮换费 0.067 元/月/公斤。利息补贴按照农发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与经确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为面粉、包装食用油。成品粮油储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承储企业对每批次入库的实物经查验核实均有全国质量检验合格条形码后,方可作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必须实行“一符”(即帐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四落实”(即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运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应当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轮换时,承储企业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库点)的,经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保持成品粮油储备等级、质量和数量,不得以次充好。轮换期间的数量不得低于计划储备量的 90%。实际库存为计划储备量的 90%以上(含90%) 视为足额储备,给予足额费用补贴:实际库存低于计划储备量的 90%时,据实核算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销售,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粮油市场变化等情况,将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建议和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应急供应点销售或县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其他方式销售,成品粮油储备定向销售范围为和布克赛尔县全域。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成品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销售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局(国资委)商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局 (国资委),并抄送县农发行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和农发行等单位和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应法规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和农发行等单位和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应法规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