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兵民政发 〔 2022 〕 22 号
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 〕 52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 2021 〕 70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民发〔 2022 〕 79 号)要求 , 现就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补贴政策宣传
各师市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重视并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 3 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二、进一步落实政策衔接规定
各师市要严格落实国发〔 2015 〕 52 号和民发〔 2021 〕 70 号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按月统一拨付至儿童福利机构,由机构用于残疾儿童护理。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的补贴。师市民政部门、残联及团场(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形。
三、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 “ 部门分工明确、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 ” 的原则,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以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相适应,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 “ 同区域同标准原则 ” ,兵团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与自治区保持一致,并同步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后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强化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
师市民政局、残联和团场(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师市民政局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师市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师市民政局、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须及时作出停发处理。兵团民政局、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各师市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五、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
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师市民政局会同残联要加强对补贴数据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作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落实监管责任。
六、推动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
各师市要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兵团民政局、兵团残联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师市要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进无纸化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七、提升精准管理的保障能力
各师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团场(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补贴精准发放。
八、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各师市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 “ 三个区分开来 ” 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此前发布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2. 承诺书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残联2022 年 12 月 6 日
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样本)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 〕 52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 2021 〕 70 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部门主动告知。 1. 户籍地变更; 2. 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 3. 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 4.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5.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 6. 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 1. 电话告知: xx团场(街道)电话 xxx-xxxxxxxx ; 2. 在线告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 “ 全程网办 ” 功能告知; 3. 实地告知: xxx 。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师市民政部门、师市残联、团场(街道)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附件2
承 诺 书
( 团场、街道 ) :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申请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