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融雪剂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交规〔2022〕2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发展中心,交通执法局,交投集团,各经营性公路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除雪相关工作,规范融雪剂产品使用,减少融雪剂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确保降雪后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经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融雪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 年11 月9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融雪剂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养护除雪工作,加强融雪剂使用管理,减少融雪剂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确保降雪后公路畅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公路养护除雪融雪剂(以下简称“融雪剂”)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融雪剂的使用管理。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国省干线融雪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国省干线融雪剂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州、市(地)及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融雪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依法规范采购并使用融雪剂。
第五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发现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应当及时告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融雪剂的技术使用要求
第六条 公路养护单位所采购的融雪剂产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GB/T 23851-2017 融雪剂》、《JT/T 973-2015 路用非氯有机融雪剂》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融雪剂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成分、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和使用禁忌等内容。
第八条 融雪剂的选用类型、使用原则、用量及检查与结果评定应符合《DB 65/T 4330-2021 公路融雪剂使用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使用工业盐或过量使用融雪剂,鼓励选用非氯化物类融雪剂,提倡养护单位及个人开展新型环保道路除雪除冰技术及材料的研究与开发。
第三章 融雪剂的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第九条 融雪剂的包装应符合《GB/T 23851-2017 融雪剂》及《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相关规定,可根据用户需求与生产厂家协商确定包装容量和方式。
第十条 融雪剂在运输过程中 ,防止日晒、雨淋、受潮。非氯有机融雪剂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设有遮盖物。
第十一条 固体撒播类融雪剂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晒、雨淋、受潮。其贮存的库房及装运场地应具备防水、防腐和防渗的能力。
第十二条 液体喷洒类融雪剂应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贮存,并应确保贮存库房及装运场地具备防水、防腐和防渗的能力。贮存容器宜采用双层防渗为宜。
第十三条 贮存融雪剂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四条 贮存融雪剂的车辆装载融雪剂时不得外溢,清洗时的污水处理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第四章 养护除雪作业
第十五条 除雪工艺(方式)的确定与组织应以减少路面积雪量及融雪剂施洒(撒)量为原则 。
第十六条 扫雪除冰作业应按照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人工除雪为辅的原则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国省干线公路上使用不符合《GB/T 23851-2017 融雪剂》和《JT/T 973-2015路用非氯有机融雪剂》标准的融雪产品。
第十七条 在组织除雪作业时,应先减少地面积(存)雪量,再适量施洒(撒)融雪剂,可将路用防滑材料与融雪剂掺配使用。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可根据降雪量、气候特点、气象条件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融雪剂使用时机。
第十八条 在国省干线公路重要交通枢纽点(含立交桥及坡道),除雪责任单位应结合雪情预报,判定通过机械除雪不能满足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时,可视情在降雪初始阶段施洒(撒)适量融雪剂。
第十九条 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附近、水源地附近、农田鱼塘附近、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附近、钢桥桥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原则上禁止使用融雪剂除雪。在降雪量过大且严重影响道路行车安全时,可适量使用环保型融雪剂,且路段长度划分应沿路线纵向,两侧各延长一定安全距离,以避免行车或纵向流水带入融雪剂。
第二十条 桥面路段及设置混凝土护栏路段必须使用环保型融雪剂。在公路沿线路肩墙、混凝土基础护栏、护坡等水泥混凝土结构物的路段,融雪剂的使用应结合排水及防腐设计,避免融雪剂对该部分混凝土构造物的侵蚀破坏。
第二十一条 施洒(撒)融雪剂时,需保证融雪剂施用的均匀度,喷洒融雪剂溶液时,需将融雪剂充分溶解并达到规定浓度后方可上路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于绿地、树池及其融化后有可能影响植物生长的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除雪作业单位应注意融雪剂产品的禁忌事项,避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禁止各专业除雪作业单位采用人工施撒融雪剂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半开放及开放施工路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1 月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