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膜科学使用与
回收试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
新农科规〔 2022 〕 6 号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区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全链条监管和全过程治理,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采取更强更有力的举措,认真抓好相关措施落实落地,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管理台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确保完成本地区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目标任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管理
工作的措施》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7 日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 管理工作的措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责任及义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用地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地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加厚高强度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加厚高强度地膜生产指导、产品质量、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厚高强度地膜生产者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厚高强度地膜的相关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新农科函〔 2022 〕507 号)要求,产品厚度、力学性能等指标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13735 — 2017 )中 I 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其中产品标称厚度不小于 0.015mm ,有效覆盖使用时间不低于 360 天,且使用后最大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等力学性能指标不小于标准规定的初始值的 80% ,保障地膜使用后能够有效回收。产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长和有害土壤的助剂,总灰分控制在0.5% 以内。
(四)加厚高强度地膜生产、销售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生产和销售的每一批地膜须明确回收企业(专业的回收企业或生产企业),并建立回收台账,确保生产、使用的地膜应收尽收。
二、生产、销售和使用
(五)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地膜生产企业造册登记,建立生产、销售登记台账、回收登记台账,建立地膜质量、回收可追溯制度。
(六)加厚高强度地膜生产者要在每卷地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七)出厂销售的产品要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八)加厚高强度地膜生产者要如实记录用电量、用水量、加工量等,并确保与票据一致,不得以虚开发票手段骗取相关财政补贴资金。
(九)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者要建立产品使用记录、产品回收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和回收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产品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回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十)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者要提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的土地面积证明,加厚高强度地膜购买合同、回收合同、票据等。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田间抽样检验,禁止虚报覆膜面积、只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不实施回收、以厚度不达标地膜骗补、套取项目资金。
(十一)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宣传策划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开展加厚高强度地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回收和再利用
(十二)加厚高强度地膜生产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主动承担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利用社会责任,生产企业要与各乡镇以及当地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企业或回收网点签订包片回收转运协议,确保废旧地膜应收尽收。
(十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商务、供销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推动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纳入到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
(十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地膜、做好废旧地膜回收、缴收记录,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
(十五)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者应提供废旧地膜回收合同和支付回收费用的汇款凭证、回收作业方的回收作业费票据,以及回收作业验收单等。
(十六)地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要如实记录废旧地膜的重量、覆盖亩数、体积、杂质、缴膜单位(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十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与科技、工信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大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所需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及地膜覆盖有关配套农艺技术科技攻关力度。
(十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膜残留监测,科学评价治理成效。
四、项目补贴
(十九)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方式。补贴对象应该聚焦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对具备一定能力的回收加工企业、专业化回收组织等,也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十)支持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企业按照规定享受金融、用地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利用废地膜生产相关产品的,支持其享受增值税 100% 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等主体负担。
五、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工信、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