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入区商品溯源管理办法(暂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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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入区商品溯源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提档升级,进一步规范入区商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中心入区商品物码溯源系统建设、溯源码的规划和推广应用、再次销售防控等入区商品溯源管理体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作中心入区商品溯源管理体系是指采集记录入区商品进口、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入区商品是指合作中心内入区商品和合作中心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

第五条 合作中心入区商品溯源码(以下简称溯源码),是入区商品的标识之一,包含进口标志和商品溯源功能,采用防撕毁破坏设计,揭底后留痕,由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溯源商品清单,对需溯源的入区商品进行界定。无须溯源的入区商品采用条形码为标识。

第六条 中检溯源公司负责提供物码溯源系统服务,以及设计和推广应用,中检溯源公司应当对其所贴溯源码真伪负责。由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理货公司负责理货过程中贴码工作,要杜绝出现溯源码损毁、贴错等现象,确保理货贴码的时效性。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作中心海关、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承担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入区商品溯源管理相关工作。进口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入区商品溯源管理的市场主体责任,确保进口商品质量。

第二章 物码溯源系统管理

第七条 物码溯源系统采用中检集团溯源云平台服务,通过合作中心综合服务系统实现与海关监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八条 物码溯源系统由中检溯源公司与由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理货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及维护,中检溯源公司对平台各端用户进行权限管理,并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隐私安全及存储安全等多维度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中检溯源公司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未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海关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共享霍尔果斯物码溯源系统的入区商品溯源数据。

第三章 申请、加贴溯源码

第十条 入区商品经营企业通过物码溯源系统申请溯源码号段,并关联企业信息。系统生成溯源码后由理货方进行统一贴码,同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入区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入区商品最小包装单元上加贴溯源码。

第四章 溯源码管理

第十二条 溯源码激活过程中,进口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溯源码与入区商品及商品信息正确关联,实现“一物一码”。溯源码在销售环节进行信息关联时,企业销售系统自动对溯源码进行校验,确保溯源码安全使用、溯源码编号真实及编号数与入库数一致;销售端绑定所需数据由海关监管系统按照必要、最小化原则提供,确保数据来源唯一、真实可靠。如发生溯源码印刷不清晰、标签损坏、商品退货或其他关联失败的情况,入区商品经营企业应登录物码溯源系统进行解绑、作废及补领,并注明解绑或作废原因。溯源码激活、商品解绑、补领及作废等环节信息,均需通过物码溯源系统上传,确保溯源码使用过程数据完整。

第十三条 在入区商品流通过程中,入区商品经营企业应妥善保护溯源码标签不被故意损毁、污染,确保溯源码可被有效读取。如有不慎损毁,应当及时更换新的溯源码标签。

第十四条 合作海关、公安局以及承担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通过手持查询设备,扫描溯源码查询对应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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