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规范入区商品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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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规范入区商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1〕1 号)等精神,本着政府管理、海关监管、企业守信、产业发展的思路,为加快形成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规范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中方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在中方区销售的商品。

第三条 合作中心内销售的一切商品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正规渠道进货。

第二章 入区(进口)商品企业设立第四条 入区(进口)商品企业按照“源头采购、商品溯源、自主经营、商超模式”的原则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入区(进口)商品企业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固定经营场所;

(二)国家颁发的免税牌照或国企参股或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或有厂家授权的“名优特”品牌店;

(三)符合入驻中哈合作中心综合信息化平台的条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合作中心长期产业规划目标;

(五)在合作中心内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 人。

第六条 经批准的入区(进口)商品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预先核准单位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二)入区(进口)商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入区(进口 )商品经营场所平面图、装修方案及设计图 ;(五)国外厂家采购合同、厂家相关授权、结汇凭证、国际物流单据等相关材料;

(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七)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入区(出口)商品企业设立第七条 入区(进口)商品企业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入区(出口)商品企业在合作中心销售及出口的商品需为境内(中国大陆)制造,并设立线下展示门店;

(二)入区(出口)商品需为生产厂家直销或由厂家授权代理企业销售。

第八条 经批准 设立的入区(出口)商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预先核准单位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二)入区(出口)商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入区(出口)商品经营场所店面设计图;

(六)供销合同、汇款凭证;

(七)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八)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企业变更及退出第九条 企业法人、股权、经营地址变更,企业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需报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外营业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进出口商品企业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台和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经销区域,如需变更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入区商品如出现以下行为的,将责令其退出合作中心:

(一)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伪造产地、伪造日期、恶意侵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商品为不合格商品,不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及警告3 次的企业;

(二)经查实向合作中心内的第三方经营主体批发商品。第十二条 对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质量先行赔付负责制,如产生意见分歧,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一经查实经营者应给予全部赔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合作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合作中心市场管理主体,同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合作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不法行为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3.43 平方公里范围内有效,哈方通过连接通道入区商品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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