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大豆、花生作物种植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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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农发〔2022〕50 号

关于印发《十二师大豆、花生作物种植补贴政 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所):

为做好兵团大豆、花生作物种植补贴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种植积极性,根据兵团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师实际,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师农业农村局 师 财 政 局

2022 年 9 月 30 日

十二师大豆、花生作物种植补贴政策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兵团大豆、花生作物种植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精神,扎实推进十二师大豆、花生作物种植补贴工作,提升补贴政策效能,现结合我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补贴资金作用,调动职工种植积极性,努力扩大大豆、花生种植面积,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基本原则

以保障师域内合法大豆、花生种植者基本收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兵团财政下达的资金总量,按 2022 年 6 月底各团场核实的花生面积及师安排的复播大豆面积,参照兵团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条件和程序,发放补贴资金。严格落实“一卡通”工作要求,注重将补贴资金监管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移,实行逐级申报审核,严格发放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大豆、花生补贴落到实处。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师域内种植大豆、花生实际种植者。

(二)补贴标准 。大豆每亩补贴 300 元,花生每亩补贴 500元,面积与 6 月底核实面积有误差时,可以适当下调补贴标准,但浮动不超过 10% 。

四、补贴面积申报和资金发放

(一)补贴资金拨付 。师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6 月底各团场上报、核实的正播花生作物及师安排的复播大豆面积,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下达相关团场。相关团场及时做好资金的兑付工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资金不足的可按要求适度下调补贴标准。

(二)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和资金兑付方法 。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实际种植户据实向连队“两委”申报符合条件的大豆、花生补贴面积,连队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作物、条田、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 ,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复核。面积核准后再次由连队进行公示 (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团场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补贴清册向职工群众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职工群众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发放补贴资金。资金发放时要注明补贴资金为“大豆、花生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大豆、花生种植补贴政策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师团两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于 10 月 15 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师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以及资金监督使用和绩效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相关团场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复核、资金兑付以及政策解释,同时组织连队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等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各相关团场、连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职工大会、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连到户,让基层干部和职工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补贴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 。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规范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大豆、花生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大豆、花生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注重绩效考核。 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交流,适时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团场于 10 月 25 日前,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报师农业农村局和师财政局。

本实施细则由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师农业农村局 0991-3837096

师财政局 0991-3830375抄送:兵团农业农村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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