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玛政办规〔2022〕6 号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3 日
玛纳斯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乡镇公益性墓地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镇财政投入为主;村建公益性墓地资金由村自筹,县、乡镇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招商引资、个人投资、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四条 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益性墓地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要纳入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墓地数量、布局和规模。
第六条 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公益性墓地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公益性墓地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新建公益性墓地和已批准墓地未建成区域,今后全部采用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共同推进绿色殡葬建设,新建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30%,每亩遗体安葬墓穴不得低于60 个,支持分区建立骨灰安葬墓穴,鼓励村民骨灰安葬,采用不留坟头、树葬等节地生态多种葬式。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大墓、活人墓、豪华墓,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林地和草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 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 米内建造墓地。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瘠地、废弃地,并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科学规划、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原则利用土地,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九条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手续和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墓地需要符合村庄规划,并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建设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和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对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因规划或土地等问题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参照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尽快完善手续;历史形成已投入使用,且规划、土地等问题难以解决的,应当经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县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墓地,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报州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三)规划设计方案;(四)相关管理制度及乡镇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建成后,由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地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墓地档案登记、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遗体(骨灰)安葬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排穴位。墓地管理单位提供墓位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使用协议,并免费发放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 号)规定,确保安葬位置、逝者姓名、家属信息齐全,妥善保存遗体(骨灰)安葬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可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采用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墓地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县发改委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开墓穴价格和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账册,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墓地的维护管理和建设、人员薪酬,实行年度公开公布制度,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 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季度抽查和年检制度,对年检合格的墓地准予继续开展服务;对季度抽查发现问题的和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予以查处,年检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加大推进力度。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合理设置祭扫专门区域,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充分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优秀传统文化,崇尚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